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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海自己缴纳社保吗?

2023-10-19

外省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海自己缴纳社保

人社部发布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2021-07-0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和任务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法规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  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精神及相关任务要求,现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4.审批。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设立申请书。2.合作协议。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须报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4.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定期向审批机关递交年度办学报告和相关备案材料。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6.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设立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4.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四、设立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在申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申请成立高级技工学校时不再重复提供。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现申请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依法申请举办技工院校,并需达到《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教学设备设施、师资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规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各省(区、市)按照本省(区、市)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执行。  办理程序:1.申办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设立技工学校申请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采取网上申报措施。2.专家评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专家组,按照技工院校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作出专家评审意见。3.复核公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4.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普通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通过检查考核或投诉举报件专查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五、设立民办技师学院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在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材料,在申请设立技师学院时不再重复提供。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技师学院审批实现申请网上办理。该许可事项审批层级为省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延续认定(国家级)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每年更新发布存量情况,实时更新基金管理机构及资格变动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互联网+监管”等的工作要求,结合年金市场发展情况,拟新增许可企业时,在网上公开发布受理时间、受理条件、办理标准、本次增加数量等内容。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许可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201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修订)中明确的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国家级):(1)资格申请表。(2)资源配置说明。(3)管理制度和流程。(4)申请人自律承诺书。(5)相关证明材料。(6)业务可行性报告。材料范式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的通告中详细披露。根据年金市场发展对不同资格机构数量需求不同,每次发布的通告内容会有调整。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认定(国家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需提供资格延续申请报告和申请人自律承诺书。申请报告和自律承

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2021-05-09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0日   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要求,切实解决好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问题,保障其老年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自愿原则,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三)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其参保地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二)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三)香港澳门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或凭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我省注册登记地参保。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税务机关(深圳、东莞市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缴费申请,按规定申报缴费。税务机关应将缴费信息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外省户籍(不含港澳台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首次参保时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在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选择。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规定衔接。   第九条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同一时间既以职工身份缴费,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应及时停止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缴费。重复缴费时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全额退回个人,缴费记录一并调整;已转出本省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灵活就业期间未缴费的年限。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缴政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或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可按我省相关规定继续缴费。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计发。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最新工伤认定的四十三种情形

2020-04-25

  工伤,众所周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即“三工”要素需同时具备,这是典型的工伤。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工伤不一定完全符合“三工”要素,但按照工伤制度的宗旨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七种认定工伤的情形,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共计十种工伤情形。此外,各省的地方性规定也增加规定了一些工伤情形。   本文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贯彻条例的两个意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七个省份(其余省份未明确规定)的地方性规定进行了梳理,发现竟然有43种情形属于工伤。   一、符合“三工”要素的工伤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这三工要素是典型的认定工伤的要素,这“三工”要素需同时具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延伸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职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只是,如果不在工作时间,或者不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不是就不能认定工伤了?似乎应该保护因履职被打击报复的爱岗敬业职工!   二、不完全符合“三工”要素的工伤   (一)非工作场所的工伤   4、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5、工作时间+工作职责+合理区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二)非工作职责的工伤   6、单位组织(指派)+非工作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7、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紧急情况+维护单位利益+非工作职责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   8、工作时间+非工作职责+不良工作环境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   (四)在工作时间,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事故伤害……的。   (三)非工作原因的工伤   9、连续工作过程+工作场所+必要生活(生理)活动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   (二)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10、出差期间+基本生活必需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   (四)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四)不能证明非工作原因的工伤   1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能证明非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职业病的工伤   12、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三、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   (一)因工外出+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13、因工外出+工作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14、因工外出+公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15、因工外出+其他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当然,这里的其他活动必须符合工作原因的要素要求。   (二)因工外出+非工作原因   16、因工外出学习+休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   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7、因工外出+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三)因工驻外   18、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四、上下班途中的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9、合理时间+往返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社部:上下班途中滑倒摔伤不算工伤

2019-12-18

北京刚刚结束了今冬第二场全市性降雪。雪天路滑,摔倒受伤能不能算工伤?能不能报销呢?人社部给出了官方答案。 人社部指出,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3.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因此,如遇雪天路滑摔倒,自己摔倒受伤,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那么,环卫工人在清扫积雪过程中摔倒可算工伤吗?人社部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被认定为工伤。因此,环卫工人在清扫积雪过程中因雪天路滑造成的事故或意外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治疗费用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可以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外出开会滑倒摔伤能是工伤吗?人社部表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因工外出期间,因雪天路滑造成的事故或意外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治疗费用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可以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此外,人社部强调,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上述相关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来源:北青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人启动实名制管理

2019-03-04

  建筑工人全面启动实名制管理   记者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解到:3月1日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都将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   《办法》明确,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全面启动实名制管理有利于保障建筑工人权益。《办法》指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还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办法》表示,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记者赵展慧) 来源:人民日报

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属不属劳动关系?人社部:不属于

2019-02-26

人社部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6〕69号)中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劳动关系。 以下为人社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社建字〔2016〕69号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放宽家政服务人员年龄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近年来,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协调机构,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落实《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取得新进展。但家庭服务业发展与社会需求、群众期望比,总体上还有不小差距,多数家政服务员的年龄偏大,主要集中在40-60岁之间,就业培训政策能否覆盖到这部分群体,直接关系到家政服务员的队伍稳定和职业发展。 我国已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全面开放,并按照要求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各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而且对求职者没有年龄上限要求,家政服务人员可按规定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做好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工作,明确了对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补贴政策,该政策是没有年龄限制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虽然就业培训政策没有规定具体的年龄上限,但50岁以上女性家政服务员无法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等政策的情况确实存在,因为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印发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个人申领各类补贴需提供的材料之一是《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在职职工申领补贴需提供的材料之一是劳动合同复印件。无论是《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领取,还是劳动合同的签订,都要求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是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劳动关系,也就难以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下一步,我们拟就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初步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根据社会各方意见作进一步论证,使方案更加科学、更加稳妥、更加符合中国国情。同时,我们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年满50周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仍继续在家政服务业就业的女性劳动者享受职业培训、鉴定补贴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推动该群体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11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九部门:用人单位招聘不得限性别、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2019-02-22

人社部和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通知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社部和教育部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称,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情况总体较好,劳动参与率位居世界前列,但妇女就业依然面临一些难题,尤其是招聘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影响。 《通知》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通知》特别指出,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在监管方面,《通知》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通知》还提出,畅通窗口来访接待、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相关举报投诉。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及时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矛盾纠纷。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要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 在保障妇女就业方面,《通知》提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缓解家庭育儿负担,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切实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来源:界面

国务院:明年起职业院校教师基本不招应届生

2019-02-14

  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明年起职业院校教师基本不招应届生   本报讯(记者李祺瑶)记者昨日从教育部获悉,国务院近日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从2019年开始,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到2022年,职业院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一大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变。   《方案》明确,经过5至10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   《方案》提出了二十条实施措施,其中把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摆在了首要位置。要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完善招生机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同时,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提高生源质量,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在学前教育、护理、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扩大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招生规模;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要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应用技术类型专业或课程。   《方案》要求,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要多举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从2019年起,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2020年起基本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   此外《方案》提出,要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2020年初步建成300个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探索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来源:北京晚报

海归人才成中国创新创业生力军

2019-02-01

  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拥抱中国发展机遇成为众多海外人才的共同选择,蓬勃发展的中国也对华人华侨留学归国人员形成了强大的吸附力。记者从近日举办的第五届中国(北京)海归投资论坛上获悉,海归人员已成为中国创新创业的一支重要生力军。   建立完善的留学人才评价体系   “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来,改革开放的成绩不仅体现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还体现在中国海归事业的发展上。”原国务院参事、国家质检总局原副局长葛志荣在论坛上表示,改革开放促使中国学到了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制造技术,也助中国培养了大量国际化人才。   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各类出国留学人员累计达519.49万人。2017年,中国共向世界各地送出60.84万留学生,比2016年增长了11.74%。与此同时,更多的留学生毕业后选择回国发展。截至2017年年底,留学回国人员总数达313.2万人,其中仅2017年就有48.09万人回国,回流率高达79%,较10年前增长了48%。   “当前,中国科技正处于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这一重要时期,科技创新已日渐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推动力。但值得注意的是,与世界科技强国相比,中国科技创新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北京海归孵化器科学技术协会主席、海归创亿科技孵化器首席执行官关帅直言,高层次归国人员已成为中国自主创新能力的领跑者,应积极发挥留学生归国优势,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据关帅介绍,海归科协将在2019年积极配合首都海归双创加速营计划,加入到金海归创新奖,将创新作为主动力、特色资源和服务作为杠杆,构建新的运营模式和路径。继续发挥海内外科协的资源优势,以海内外广大科技工作者为中心,深度融合发展,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为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有利支撑。同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海归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促进海归科技成果转化。   不仅如此,关帅还表示海归科协接下来将建立并完善海归科技人才评价体系,与侨办侨联、欧美同学会、中关村管委会、海外华人社团,建立科技成果共享制度。积极打造科技生态圈,力争让生态圈成为科协系统服务于国际科技成果、海外人群需求以及加速促进双创人才快速成长的重要平台,促进科技成果、国际治理、科创政策、社会资本、市场接入等多环节的全面对接。   发挥留学人才创新创业优势   “当前,中国各级政府部门推出了很多政策,既有利于海外留学人员回到国内发展事业,也有利于更多学生出国留学,更好地融入国际化大趋势中。”葛志荣表示,海归作为国家倚重的一个重要群体和重要力量,要高标准严要求约束自我,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贡献更大的力量。   在葛志荣看来,海归人员要始终不忘初心,学好本领,利用在国外的所见所闻充实自身的事业,报效祖国。还要坚持创新理念,将出国留学时学习到的新知识、新技术、新经验融入到归国后所面对的问题中。“虽然中国科技发展已经达到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在创新思维上有较大的差距。我们要发扬创新精神,坚持创新理念,将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创新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与此同时,葛志荣还表示,海归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脚踏实地,“既怀着远大理想,又要从微小的实际做起”,发挥科学研究精神,贡献海归人员应有的才智。   葛志荣的看法得到了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中科院空天信息研究院副院长、中国侨联常委、北京市欧美同学会副会长顾行发的赞同。顾行发认为,现在是青年人创新创业的好时机,也是海归人员报国的好时机。海归人员具有层次高知识面广、经验丰富、社会接触面广泛的特点,加之国家提供的创新创业政策,更进一步鼓励了海归人员在创新创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面对海归人员在创新创业中如何发挥自身优势、获得资本青睐这一问题,中投常富基金高级合伙人李桂廷直言,海归人员在国外参与前沿技术、重大研发以及关键特色的项目在国内比较受欢迎,投资机构也比较关注这一类硬技术,特别在芯片领域。中国的芯片产业国际化程度很高,海归在国外学到先进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在国内芯片产业中大展身手。此外,将国内外优势有机融合的服务贸易领域,例如跨境医疗行业,也将成为投资机构关注的重点领域。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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