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5〕72号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3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3年缴纳2022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4年缴纳202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2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残疾人职工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残疾人职工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绍兴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绍兴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3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残疾人职工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残疾人职工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绍兴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绍兴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月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当月申报个税人数计算。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绍兴市社会平均工资为绍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每员工每年:0元残保金
残保金总额: 0万元
残保金减免咨询:400-112-1122,13911595711
雇佣1-2级残疾人(如肢体、听力、言语、智力、盲人)
雇佣人数:8.5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8.5人 = 38.17万元
节约成本:31.38万元
雇佣普通残疾人(除1-2级)
雇佣人数:17.0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17.0人 = 76.34万元
节约成本:69.54万元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浙财社〔2017〕26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劳务派遣除外)。
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收残保金至2027年12月31日(2026年的残保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须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损失,且持有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出具的有效证明,可于4月30日前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请咨询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3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网上申报或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申报时间:2023年4月1日 - 6月30日
申报内容:2022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1> 网上申报: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在首页搜索栏输入“按比例就业”,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系统网报端进行自助申报,申报完成待工作人员将数据发送税务后打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2> 窗口申报: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门申报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1>《浙江省用人单位 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一份。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5>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职工工资银行发放流水单。
<6>上年1-12月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7>上年1-12月残疾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8>《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存在劳务派遣残疾人,且经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一致计入本单位(实际用工)的,除按要求提供以上1-8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2022)年度》以及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时除按要求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服务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可将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劳务派遣单位须具备“劳务派遣”资质,派遣残疾人须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相关说明:
<1> 劳务派遣单位于5月31日前通过现场办理方式报备本单位残疾人用工情况,包括接收单位和派遣残疾人信息,以及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2> 用人单位必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残疾职工申报,符合条件的才能申请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3年9月1日-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税务咨询电话:12366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6 其他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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