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6〕85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残联厅函〔2022〕63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陕西省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3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5年缴纳2024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6年缴纳2025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2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4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残疾人职工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残疾人职工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西安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西安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2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5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残疾人职工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残疾人职工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西安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西安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月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当月申报个税人数计算。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西安市社会平均工资为西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每员工每年:0元残保金
残保金总额: 0万元
雇佣1-2级残疾人(如肢体、听力、言语、智力、盲人)
雇佣人数:8.5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8.5人 = 38.17万元
节约成本:31.38万元
雇佣普通残疾人(除1-2级)
雇佣人数:17.0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17.0人 = 76.34万元
节约成本:69.54万元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陕财办综〔2016〕85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收残保金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缴费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2024年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5年3月1日-10月31日,网上或到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本市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申报时间:2025年3月1日-12月31日
申报内容:2024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在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shaanxi.gov.cn/)搜索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在线办理”进行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请见《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操作手册》。
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现场认定需如实填报《西安市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网上认定需上传加盖公章《申报表》jpg格式附件。
<二>人社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2022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个人台帐。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有关劳务派遣用人方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认定时需提交由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用人单位双方加盖公章的劳务派遣用工认定情况说明。
<六>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进行现场申报认定时还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A、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B、用人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代缴社保协议(复印件):
C、用人单位与第三方就在职残疾职工认定归属所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在本单位就业的,通过协议计入其中一方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5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申报缴纳上年度残保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到各区县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或通过税务机关网报系统自行申报缴纳。国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
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费数额。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保障金、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的,由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下载专区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残联厅函〔2022〕6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