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5〕72号、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闽财税〔2015〕41号、厦残联〔2013〕97号、厦残联〔2022〕10号、残联厅函〔2022〕63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厦门户籍残疾人就业或者按照1.6%比例安排非厦门户籍残疾人,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纳额 =(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8%-2022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2年厦门市年社会平均工资(121641元)*60%。
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纳额 =(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8%-2023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厦门市年社会平均工资*60%。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每员工每年:0元残保金
残保金总额: 0万元
残保金减免咨询:400-112-1122,13911595711
雇佣1级残疾人(肢体、视力厦门户籍)
雇佣人数:8.5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8.5人 = 38.17万元
节约成本:31.38万元
雇佣普通残疾人(除1级肢体、视力外厦门户籍或非厦门户籍1级和2级)
雇佣人数:17.0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17.0人 = 76.34万元
节约成本:69.54万元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厦府[2006]126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0.8%比例雇用厦门户籍残疾人或者1.6%比例雇用非厦门户籍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损失,且持有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出具的有效证明,可于5月份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请咨询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于202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网上申报或窗口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申报时间:2023年3月1日 - 10月31日
申报内容:2022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全程网办):
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的“跨省通办”专区(https://zwfw.fujian.gov.cn/),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厦门对应行政区域查看当地办事指南或在线办理。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掌上办:用人单位以法人身份登录i厦门App,搜索“残疾人就业认证”事项,按系统提示进行申报并对系统审核结果进行确认。
窗口办理(现场办理)或邮寄办:用人单位根据办事指南要求,邮寄或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窗口申报。
窗口和快递申请申报材料:
<一>《202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二>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三>用人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有银行章、加盖公章。
<四>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盖公章)。
<五>用人单位申报存在劳务派遣关系的残疾职工的劳务派遣协议。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级肢体或1级视力残疾)厦门户籍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智力或精神残疾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非厦门户籍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非本市户籍)残疾人的,按福建省所规定的1.6%比例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残保金实行按年征收,8月1日-31日为残保金集中申报征缴期,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申报缴纳,税务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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