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4年缴纳202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5年缴纳2024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2023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残疾人职工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残疾人职工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乌鲁木齐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乌鲁木齐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2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2024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残疾人职工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残疾人职工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乌鲁木齐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乌鲁木齐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月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当月申报个税人数计算。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乌鲁木齐市社会平均工资为乌鲁木齐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每员工每年:0元残保金
残保金总额: 0万元
残保金减免咨询:400-112-1122,13911595711
雇佣1-2级残疾人(如肢体、听力、言语、智力、盲人)
雇佣人数:8.5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8.5人 = 38.17万元
节约成本:31.38万元
雇佣普通残疾人(除1-2级)
雇佣人数:17.0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17.0人 = 76.34万元
节约成本:69.54万元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新财非税〔2016〕2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2%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收残保金至2027年12月31日(2026年的残保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2023年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4年2月底前,在各地设立的联网认证业务窗口办理上年度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证工作,3月1日至10月31日全面实现同步网上异地传递和属地办理。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申报时间:窗口现场办理:2024年2月底前,网上申报: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申报内容:2023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直接登录http://220.171.42.138:8443/wbxt/index.html或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在网上自助办理。用人单位通过法人账号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在政务服务网上选择本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然后通过点击“法人服务”、“部门导航”找到残联的“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即可。网上办理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在网上进行自助办理时填写残疾人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安置登记结果,用人单位如对系统的核验结果有异议,可根据系统提示提交对应材料,待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确认。
<现场窗口办理审核、申报:用人单位每年2月底前,到辖区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所在地政务服务大厅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网上申报办理。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窗口申报须提供以下资料(提供的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持非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须提供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残疾人职工收入纳税明细。
<五>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单位职工缴费信息)及《个人扣缴明细汇总表》。
<六>残疾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七>2021年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因其他原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部门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3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税务咨询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