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4年缴纳202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5年缴纳2024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4年的残保金依据2023年全年平均员工人数和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2023年在职职工人数*1.5%-2023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武汉市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武汉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2024年在职职工人数*1.5%-2024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4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武汉市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武汉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计算。武汉市社会平均工资为武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每员工每年:0元残保金
残保金总额: 0万元
雇佣1-2级残疾人(如肢体、听力、言语、智力、盲人)
雇佣人数:8.5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8.5人 = 38.17万元
节约成本:31.38万元
雇佣普通残疾人(除1-2级)
雇佣人数:17.0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17.0人 = 76.34万元
节约成本:69.54万元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武财规[2017]725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网上申报或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申报时间:2024年3月1日 - 10月31日
申报内容:2023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在搜索栏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税务登记地所在的区残联,依次点击“在线办理”“去登录”和“法人登录”自助办理。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完善单位信息、残疾人安置管理)和上传相关材料。
窗口现场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
窗口现场办理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
<四>2021年度所有安置月份,用人单位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或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
<五>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21年度)。
<六>用人单位需提供2021年度在本市或省直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提供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凭证。
<七>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除提供以上审核资料以外,还需提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武汉市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书》,以上材料须加盖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电子认定书。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时将审核数据提供给辖区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核征残保金。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应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比例并实行动态监控。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武汉市用人单位应当于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保障金按年计算并缴纳。已安残的用人单位在10月31日前未主动申报的,按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由税务部门直接核定征收残保金。国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
用人单位的残保金审核征收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的,原则上应分别向各自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在税务部门申请了税费集中缴纳的除外)。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费数额。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保障金、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的,由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