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15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5年缴纳2024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6年缴纳2025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5年的残保金依据2024年全年平均员工人数和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2024年在职职工人数*1.5%-2024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4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天津市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2025年在职职工人数*1.5%-2024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5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天津市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计算。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天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每员工每年:0元残保金
残保金总额: 0万元
月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残保金减免咨询:13920021561,400-112-1122
雇佣1-2级残疾人(如肢体、听力、言语、智力、盲人)
雇佣人数:8.5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8.5人 = 38.17万元
节约成本:31.38万元
雇佣普通残疾人(除1-2级)
雇佣人数:17.0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17.0人 = 76.34万元
节约成本:69.54万元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津财社〔2020〕41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2024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于2025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网上申报或到残联指定窗口现场提交材料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时间:2025年3月1日 - 10月31日
申报内容:2024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通过PC端访问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zwfw.tj.gov.cn/#/home),进入“跨省通办”专区,找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服务事项,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选择单位税务所在区进行申报。
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未进行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注册的,应先办理统一身份认证注册。
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按要求上传《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申报的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上传在编说明。
二、窗口申报:
用人单位到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在窗口申报的,未进行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注册的,应先办理统一身份认证注册。
因用人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到窗口申报。
窗口申报提交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原件)。
<二>《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存在以下情况的,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的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在编说明(原件)。
<2>因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还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个月的,按照这个月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个月的,按照这个月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在本单位就业的,通过协议计入其中一方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5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登录国家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登录国家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天津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国家税务咨询电话:12366。
7 其他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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