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辽财非〔2016〕415号)

2024年沈阳市残疾人雇佣和残保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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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7号公告,《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4年缴纳202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5年缴纳2024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3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残疾人职工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残疾人职工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沈阳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沈阳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2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4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残疾人职工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残疾人职工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沈阳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沈阳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月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当月申报个税人数计算。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沈阳市社会平均工资为沈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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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1-2级残疾人(如肢体、听力、言语、智力、盲人)

雇佣人数:8.5

总成本:4.49万元/人* 8.5人 = 38.17万元

节约成本:31.38万元

一般方案

雇佣普通残疾人(除1-2级)

雇佣人数:17.0

总成本:4.49万元/人* 17.0人 = 76.34万元

节约成本:69.54万元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辽财非〔2016〕415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收残保金至2027年12月31日(2026年的残保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进行网上自主申报,也可到报税税务机关同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认证。逾期未参加认证的用人单位视为无残疾职工,按有关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海口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报时间:2024年3月1日 - 10月31日

申报内容:2023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1> 网上申报: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或者直接登录http://abllwrz.lncl.org.cn:8443/wbxt/#/login

     <2> 窗口申报: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门申报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一>《辽宁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一份。

     <三>残疾人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四>上年度每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复印件。

     <五>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

     <六>为残疾人缴纳社保医保凭证。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沈阳市用人单位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沈阳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税务咨询电话:12366

6 其他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7 下载专区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残联厅函〔2022〕6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6号

沈阳市企业残保金减免代办咨询

电话: 400-112-1122,13911595711(周一至周日00:0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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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级二级合规残疾人,当天提供入职所需残疾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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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办雇用1名一级或二级残疾人,服务费500元/人/月

雇用1名一级或二级残疾人员工12个月,可减免企业133.33名员工全年残保金;雇用1名一级或二级残疾人员工1个月,可减免企业11.1名员工全年残保金。

2、代办雇用1名三级或四级残疾人,服务费500元/人/月

雇用1名三级或四级残疾人就业一年,可减免企业66.67名员工的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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