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政府2006年31号令)、《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4年缴纳202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1>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3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2023年征收比例(38%)(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常州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常州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为了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的通知》(常财综﹝2017﹞15号)文件要求,对我市500人以上劳动密集型大、中型企业实行分档缴纳优惠政策。分档征收标准: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10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6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1001-2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4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部分,按征缴标准20%征收。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常州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常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雇佣1-2级残疾人(如肢体、听力、言语、智力、盲人)
雇佣人数:8.5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8.5人 = 38.17万元
节约成本:31.38万元
雇佣普通残疾人(除1-2级)
雇佣人数:17.0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17.0人 = 76.34万元
节约成本:69.54万元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苏财综[2017]2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收残保金至2027年12月31日(2026年的残保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2023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4年3月1日—2024年10月31日,在网上申报或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窗口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且残疾人实际在岗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报时间:2024年3月1日—2024年10月31日
申报内容:2023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网上年审:用人单位登录https://abllwrz.jscl.gov.cn:8443/wbxt/index.html进行网上申报
窗口年审,到单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提交以下纸质资料:
<一>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原件或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
<三>用人单位所申报年度的在职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和医保缴费证明。
<四>用人单位所申报年度的在职残疾人工资发放明细表。
<五>劳务派遣协议(有劳务派遣用人方式的用人单位需提供)。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连云港市用人单位应当于税务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务咨询电话:12366。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常州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税务咨询电话12366。
6 注意事项
<1>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据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3>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相关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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