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粤残联办函﹝2022﹞34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4年缴纳202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5年缴纳2024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3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残疾人职工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残疾人职工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广州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广州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2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3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残疾人职工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残疾人职工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广州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广州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月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当月申报个税人数计算。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广州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每员工每年:0元残保金
残保金总额: 0万元
残保金减免咨询:400-112-1122,13911595711
雇佣1-2级残疾人(如肢体、听力、言语、智力、盲人)
雇佣人数:8.5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8.5人 = 38.17万元
节约成本:31.38万元
雇佣普通残疾人(除1-2级)
雇佣人数:17.0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17.0人 = 76.34万元
节约成本:69.54万元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粤财社〔2017〕51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收残保金至2027年12月31日(2026年的残保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所在地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直接向区级残联申请。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网上申报或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申报时间:2024年3月1日 - 10月31日
申报内容:2023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窗口https://www.gdzwfw.gov.cn进行申报,在搜索框搜索“残疾人就业审核”,找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并选择广州市增城区登录申报。
上门申报,提交以下纸质资料:
<一>《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和《用人单位残疾职工登记表》。
<三>用人单位所申报年度的在职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和医保缴费证明。
<四>用人单位所申报年度的在职残疾人工资发放明细表。
<五>劳务派遣协议(有劳务派遣用人方式的用人单位需提供)。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有安排残疾军人的用人单位需提供)。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员工的认定:
<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年审申报时,用人单位须在申报表中承诺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均已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属已协商一致的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所填报的缴纳社会保险时段、发放工资金额不低于广州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均为真实、准确,如有虚报、谎报,愿承担相应的和衍生的法律责任。
<3>多岗位就业认定。对于不同用人单位在同年度相同月份重复申报同一个残疾人就业的核定,为保障和维护用人单位及残疾人基本权益,在申报年审时,年审系统只认定第一家年审单位,对第二家用人单位同年度相同月份重复申报同一残疾人信息,年审系统自动拦截。
<4>劳务派遣就业认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按上述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并如实填报残疾人员工工资发放信息(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广州市增城区用人单位应当于2024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广州市增城区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网上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税务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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