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渝财综〔2016〕58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3年缴纳2022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4年缴纳202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3年的残保金依据2022年全年平均员工人数和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2022年在职职工人数*1.5%-2022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2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重庆市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2023年在职职工人数*1.5%-2023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重庆市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计算。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为重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每员工每年:0元残保金
残保金总额: 0万元
残保金减免咨询:400-112-1122,13911595711
雇佣1-2级残疾人(如肢体、听力、言语、智力、盲人)
雇佣人数:8.5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8.5人 = 38.17万元
节约成本:31.38万元
雇佣普通残疾人(除1-2级)
雇佣人数:17.0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17.0人 = 76.34万元
节约成本:69.54万元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渝发改收费〔2020〕236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网上申报或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申报时间:2023年3月1日 - 10月31日
申报内容:2022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
<一> 用人单位登录重庆市“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ykb.cq.gov.cn/),在搜索栏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选择税务登记地所在的区县(自治县)残联,依次点击“在线办理”“去登录”和“法人登录”自助办理。
<二>登陆“重庆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网址:http://www.cqcjrjy.org.cn/),在主页面找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链接进入。
<三>直接登陆网报系统(网址:https://abllwrz.cqcjrjy.org.cn:8443/wbxt)进入申报页面。
窗口申报: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税务登记地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
符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标准:
<一>用人单位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须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二>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比例并实行动态监控。
<三>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重庆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咨询电话;12366。
6 其他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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