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残联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16〕46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征收,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3年缴纳2022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4年缴纳202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 =(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2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 =(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2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 =(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3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 =(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3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接受残疾人就业的,派遣总人数(含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不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为长沙市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结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每员工每年:0元残保金
残保金总额: 0万元
雇佣1-2级残疾人(如肢体、听力、言语、智力、盲人)
雇佣人数:8.5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8.5人 = 38.17万元
节约成本:31.38万元
雇佣普通残疾人(除1-2级)
雇佣人数:17.0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17.0人 = 76.34万元
节约成本:69.54万元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湘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收残保金至2027年12月31日(2026年残保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缴费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法定工作日集中审核认定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通过网上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本市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集中申报时间: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
申报内容:2022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网上申报方式:用人单位通过“湖南一件事一次办(http://zwfw-new.hunan.gov.cn)——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自助申报,根据系统要求扫描、上传相关资料,办理审核认定。
审核要求:
<一>用人单位所申报的残疾职工要符合“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上岗工作,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基本要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申报过程中,工资和社保数据信息,如系统数据库未能自动核验的,需将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残疾职工1-12月份月工资银行流水、社保凭证)进行扫描、上传。有公务员编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残疾职工,其工资凭证可以是加盖单位公章的残疾职工工资发放表,其余残疾职工,需上传提供2022年全年的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凭证。
<三>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计入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重复计入。计入用工单位的,应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同意残疾职工计入用工单位的书面说明。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内容。残疾人在同一时段(按月计算),供职多家用人单位,且均符合核定相关规定的,根据残疾人提供的安置登记至其中一家用人单位的书面承诺,进行审核认定。
<四>合同制的残疾职工,要将其劳动合同扫描,上传提交至系统中。采取劳务派遣的残疾职工,需扫描、上传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派遣计入说明等材料。
<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联网认证“跨省通办”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的信息为准,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予审核通过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般按月缴纳,安排有残疾人的,要同时提供由系统生成、出具的审核认定书,没有安排残疾人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如属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季申报。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已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交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定书,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 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场所的所在地。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税收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保障金按年计算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月税务申报期到各区县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或通过税务机关网报系统自行申报缴纳。国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
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费数额。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保障金、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的,由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