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4年缴纳202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5年缴纳2024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2023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残疾人职工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残疾人职工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长春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长春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2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2024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90%或者50%)(残疾人职工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90%;残疾人职工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长春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长春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长春市社会平均工资为长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结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每员工每年:0元残保金
残保金总额: 0万元
残保金减免咨询:400-112-1122,13911595711
雇佣1-2级残疾人(如肢体、听力、言语、智力、盲人)
雇佣人数:8.5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8.5人 = 38.17万元
节约成本:31.38万元
雇佣普通残疾人(除1-2级)
雇佣人数:17.0人
总成本:4.49万元/人* 17.0人 = 76.34万元
节约成本:69.54万元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吉财税〔2016〕726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6%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6%,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可网上申报或持规定材料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报时间: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申报内容:2023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吉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jl.gov.cn“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或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jldpf.org.cn)综合服务大厅,点击“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业务,注册、登录网报审核系统,按提示上传劳动合同等材料进行申报。
现场申报材料:
<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网报系统内下载或在窗口领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企业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疾人职工编制手册(不包括企业)。
<5>2022年度残疾人职工工资发放明细、工资支付流水凭证。
<6>2022年度残疾人职工社保缴纳证明,必须提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7>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收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另需提交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证明。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长春市用人单位应当于2024年8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中心)办理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长春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咨询电话:12366
6 其他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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